索 引 号 SJ034/2025-0001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6
文 号 苏广电规〔2025〕2号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26 来源:省局财务规划处 浏览次数: 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视听产业集聚区的集聚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是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为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并重点培育和支持的视听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提升视听产业集聚度和竞争力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做强产业链条,完善产业生态,形成集群效应,推动全省视听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是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规划、培育、认定、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相关政策规范,并推进落实。

(二)制定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区域布局,推动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融入全省发展大局。

(三)决定设立、调整和撤销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

(四)组织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开展政策宣介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五)运用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

(六)组织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行业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结果。

(七)加强对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运营情况监督,开展对集聚区发展质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牵头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规划制定、培育辅导、设立审核、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质效评估等具体工作。

局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在政策指导、行政审批、信用管理、精品生产、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的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设区市和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协助省广播电视局做好辖区内视听产业集聚区的培育、认定、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政策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二)立足当地实际,开展辖区内视听产业集聚区培育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申请设立、调整变更等工作。

(三)协调行业内外资源,支持辖区内视听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视听产业集聚区发展质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 视听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在广电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集聚区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集聚区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定位、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推进实施。

(二)制定本集聚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并推进实施。

(三)制定本集聚区建设方案,推进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建设。

(四)建立健全本集聚区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队伍建设,提升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入驻企业和产业项目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服务。

(六)定期分析研判集聚区发展态势,每季度上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数据,每年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七)规范用好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督促区内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开展集聚区发展质效评估工作。

(十)承接广电行政部门交办的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有明确的协调机制、运营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已建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支持集聚区建设发展的协调机制;拟作为集聚区运营机构的申请单位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正常运转2年以上。

(二)应当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物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并切实可行。

(三)应当有较好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础。产业集聚度较高,入驻视听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有一定数量的骨干视听企业,视听产业生态相对完善,对周边区域和产业链上下游辐射带动能力较强。

(四)应当有较强的产业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空间范围相对集中并达到一定规模,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良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投孵化、业务培训、行业交流等专业服务。

(五)履行社会责任较好。运营机构及区内企业近2年未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优先支持设立能够促进视听精品作品生产、视听高新技术研发应用、视听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等专业型、融合型集聚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和上级广电行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意向。

(二)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对提出申请意向的单位组织初步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是否作为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的建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对培育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跟踪培育,直至达到设立条件。

(四)对基本达到设立条件的,由申请单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五)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会商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综合各方面情况,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设立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

(七)将拟设立的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名单在省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列入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名录管理。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完整。

(一)设立集聚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集聚区名称、区域空间四至范围、运营机构法人证照、股权结构、近2年运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纳税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二)设立集聚区可研报告。内容包括当前入驻视听企业数量(名录)、投资和产出规模、创新创优成果、集聚区产业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发展趋势分析和发展规划大纲等。

(三)集聚区建设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发展定位、分阶段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配套政策措施等。

(四)设区市和县(市、区)申请设立的,还须报送当地政府关于支持集聚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的文件、当地广电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本规定外,其他单位不得自行批复和挂牌设立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或类似名称。

第十二条 经批复设立的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需要变更集聚区名称、区域空间四至范围、运营机构等事项的,须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复。运营机构法人证照、股权结构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须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四章 质效评估


第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建立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发展质效评估机制,从产业集聚度、创新创优成果、公共服务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年度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发展质效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根据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设区市和县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评意见;

(三)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复核,形成评估结果,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将评估结果向当地广电行政部门和集聚区运营机构反馈。

对省管单位作为运营机构的集聚区开展质效评估,由本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局复核审定。

第十五条 对于发展质效较好的集聚区,省广播电视局在以下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一)优先安排广电视听行业各类改革创新在集聚区进行试点示范。

(二)优先组织集聚区运营机构及区内企业参加各类项目合作、行业交流、品牌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对集聚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四)优先推荐集聚区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要求的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发展质效较低、问题突出的集聚区,省广播电视局可以对其运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指导并督促提升。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撤销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移出管理名录。

(一)集聚区视听产业发展持续萎缩,未能发挥集聚和辐射作用的;

(二)运营机构未落实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后果的;

(三)运营机构内控机制缺失,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四)运营机构主动申请退出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名录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撤销命名后,其运营机构不得继续以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原认定的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纳入省级视听产业集聚区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