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J034/2025-0000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2
文 号 苏广电规〔2025〕1号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发布日期:2025-01-22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56

为科学精准做好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计分方法与等级认定

(一)从业主体基本分为80分,根据信用行为的相关情形进行加扣分。因同一事项加扣分的,就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二)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计算形成的评分结果为基础,认定信用等级。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扣分事项

(一)加分事项

1.从业单位获得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通报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广电行政部门通报表彰的,一次加3分。通报表彰不含各类活动组织奖。

2.作品、节目或科技、学术、产业项目等获得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奖项或推优的,一次加3分;获得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奖项或推优的,一次加2分;获得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广电行政部门推优或奖项的,一次加1分。

3.向对口支援地区、经济薄弱地区捐赠作品、节目播映权的,每一部加2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向全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捐赠作品、节目播映权的,每一部加2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作品被国家广电总局列入“重温经典”工程参加公益播出的,每一部加2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视听公益广告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公益广告库并完成播出的,每一部加2分;入选省广电局公益广告库并完成播出的,每一部加1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在上一年度全省行业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AAA等级的,加5分;连续两年被评为AAA等级的,加10分。

7.在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公开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并遵守承诺的,加5分。

(二)扣分事项

1.因违反法律法规,从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的,一次扣30分,直接认定为C等级;其他从业人员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被刑事处罚的,一次扣15分。

2.因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视情扣分。其中,被警告的,扣3分;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通报批评的,或从业人员被限制从业的,扣5分;被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的,或从业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扣10分,不得认定为A及以上等级;被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行政拘留的,扣20分,直接认定为C等级。

3.因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中宣部或国家广电总局约谈、通报的,一次扣20分,一般不得被评为A及以上等级;被省委宣传部或省广电局约谈、通报的,一次扣10分;被设区市委宣传部或广电行政部门约谈、通报的,一次扣5分;被县级党委宣传部或广电行政部门约谈、通报的,一次扣3分。

4.在广电行政部门、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业统计、测评评价等工作中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

5.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涂改、租借、转让、出售行业许可证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行业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经营的、许可证事项实际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一次扣2分。

6.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申报各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设立视听产业集聚区、申报设立省广电局实验室等重要事项中弄虚作假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财政资金使用未达预期绩效目标,或在财政监督、审计、巡视中被指出存在不合规问题的,视情扣5—10分。

7.未能严格落实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关于安全播出相关规定,造成非重保期日常时段内发生一般播出事故或网络安全事故的,一次扣3分;非重保期日常时段发生重大事故的,重保期或重点时段发生一般播出事故或网络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重保期或重点时段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

8.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一次扣3分;发生较大事故的,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

9.未能履行全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约定义务的,视情扣5—10分。

10.在填报行业信用信息、修复失信行为中弄虚作假的,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违反合法经营信用承诺的,扣5分;行业信用基础信息更新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

三、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加扣分事项

(一)加分事项

1.在上一年度全省行业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A等级的,加5分;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等级的,加10分。

2.在信用监管平台上公开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并遵守承诺的,加5分。

(二)扣分事项

1.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业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30分,直接认定为C等级;其他从业人员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10分。

2.因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酌情扣分。其中,被警告的,扣3分;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通报批评的,或从业人员被限制从业的,扣5分;被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的,或从业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扣10分,不得认定为A及以上等级;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行政拘留的,扣20分,直接认定为C等级。

3.因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中宣部或国家广电总局约谈、通报的,一次扣20分,一般不得被评为A及以上等级;被省委宣传部或省广电局约谈、通报的,一次扣10分;被设区市委宣传部或广电行政部门约谈、通报的,一次扣5分;被县级党委宣传部或广电行政部门约谈、通报的,一次扣3分。

4.在广电行政部门、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检查管理工作中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

5.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涂改、出借、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行业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经营的、许可证相关事项实际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一次扣2分。

6.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超许可频道范围接收境外电视频道的,每个频道扣3分;其中频道为禁止在境内落地的,每个频道扣10分;频道含反动、淫秽内容的,每个频道扣30分,直接认定为C等级;超许可场所播放境外电视频道的,一次扣5分;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方式接收境外电视频道的,一次扣2分。

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为经许可单位提供超出许可范围的境外电视频道接收设施安装或维修服务的,一次扣3分;其中频道为禁止在境内落地的,一次扣5分;频道含反动、淫秽内容的,一次扣30分,直接认定为C等级;为未经许可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一次扣10分;超出许可证载明事项范围提供相关服务的,一次扣5分;违规转包相关工程的,一次扣20分,不得评为A及以上等级。

8.在填报行业信用信息、修复失信行为中弄虚作假的,扣20分,不得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违反合法经营信用承诺的,扣5分;行业信用基础信息更新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

本规则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