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分管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局办公室统筹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指南,指导、协调相关处室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本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本机关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信息;

(五)本机关部门预算、决算,财政资金扶持项目信息;

(六)本机关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七)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许可信息;

(八)全省广播电视频道频率等公共服务信息;

(九)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评奖推优信息;

(十)全省广播电视行业职称评审信息;

(十一)全省广播电视行业从业资格考试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条  局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不断调整完善。

第八条 本机关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网络媒体政务公众号及时公开最新政府信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网上在线访谈等形式公开重要专项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尽快公开,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优化页面、目录设置,统一数据索引和呈现格式,提供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指导各处室规范做好内容提供工作,并加强对平台发布内容的巡检。

各处室应当准确、及时向平台提供用于向社会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重要文件报分管领导审定。审签单及电子档由平台维护人员留存备查。向局政务公众号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参照本款规定执行。同一事项在网站平台和公众号发布的,可以合并审核。

第十一条  局机关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等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局党组会议、局长办会会议审议行政决策事项时,负责文件起草的处室应当就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事后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局相关处室可以围绕推进的重要工作,在局门户网站设置议题,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局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与相关文件同步起草、发布配套解读材料。解读稿在发布前应当经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审签。

新制定文件应当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注意事项等,修订的文件应当着重解读新旧政策的差异及其依据。

第十三条  局机关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网上在线访谈,围绕局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开展的重要活动等,主动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媒体或者网民提出的问题,相关内容一般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相关工作由局研究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原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本机关通过以下渠道受理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登录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页面,经身份认证后,在线提交;

(二)在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或者通过信函、传真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申请,收到申请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统一登记,准确记载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并当面或者通过网络、通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回执。

(二)初步审核,对于申请内容、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件。

(三)提出拟办意见,在申请条件完备后的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业务处室,相关处室进行研究和会商,对于拟作出不予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政策法规处参与审核,必要时征求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意见,在收到转办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报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审签后反馈办公室。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要求相关处室修改完善。

(五)将答复件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以公文形式直接送达或者通过邮政企业送达。

(六)收集整理全过程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办理答复工作应当申请提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提供信息数量较大、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视情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从发出补正通知到收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所申请分开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相关路径。

(七)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所申请事项属于党务信息的,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十)所申请事项属于信访、投诉、举报性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条 本机关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第二十一条  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信息处理费,缴入同级国库。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对于各处室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加强检查督促,对相关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规定》《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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