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J034/2025-0005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日期 2025-03-31
文 号 苏广电规〔2025〕3号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14 来源: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浏览次数: 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扩大视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是指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汇聚优质视听节目资源,供各级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共享使用,为全省受众提供视听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系统。

第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共建共享、服务基层、依法合规、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职责,承担以下工作:

(一)结合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开发建设和管理共享服务平台系统;

(二)建立平台运行规则,明确平台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三)通过多种方式汇聚优质节目资源,丰富充实平台节目内容;

(四)出台政策措施,激励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提供更多优质共享节目;

(五)接受相关方投诉,依法处置违规违约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为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用户,应当遵守平台管理合约,履行向平台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视听节目的义务,并依本办法享有平台节目的免费使用权。

鼓励支持用户单位对制作提供共享节目贡献较大的主创人员予以表扬和激励。


第二章  节目供给


第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的节目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提供播映权的节目;

(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取得播映权的节目;

(三)社会捐赠播映权的节目。

第七条 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作为用户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承诺向平台提供一定数量具有播映权的节目:

(一)省广播电视总台每年提供不少于200小时的节目(含向县级融媒体中心提供的影视剧);

(二)各设区的市播出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节目;

(三)县级播出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6小时的节目;

(四)省广电有线网络公司每年提供不少于60小时的节目。

时政新闻类、监督问政类、购物营销类、天气预报类、实时交通服务类、体育赛事类节目,剧片节目片花视频、风光慢直播视频流(链接)、校外辅导课程视频、商业广告视频不在提供范围。

第八条 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向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节目,应为依法依规经过备案或发行行政许可的视听节目,具有著作权或省内播映权,并明确授权时间、范围和用途。

第九条 各机构提供节目,应当建立内部审批程序,明确负责人员审核签字。提供的节目发生著作权或播映权纠纷的,由提供方负责处理。

第十条 鼓励省内各级播出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挖掘跨区域自然、历史、人文等资源,开展广播电视节目联合策划、制作和播出工作。

联合制作的系列节目,应当明确1个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并由各参与方共同签订联合制作协议,根据协议共享节目著作权和播映权。

第十一条 联合制作的系列节目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制作标准,统一节目风格、制式、时长以及片头、片尾、挂角、字幕等相关格式。

第十二条 联合制作的系列节目,根据协议由牵头制作单位负责审核,由制作单位负责上传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

第十三条 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向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节目,不影响节目原著作权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共享服务平台运维机构不拥有节目著作权。

第十四条 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向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规范(DB32/T 4033-2021)》中节目格式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向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节目,由提供方作下列格式处理:

(一)去除原播出机构的频道标识、呼号;

(二)去除原播出时叠加的时间、天气等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字幕、角标等与节目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保留;

(三)去除插播的广告内容;

(四)其他不符合共享节目格式要求的处理。

第十六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社会择优采购视听节目播映权,提供共享服务平台用户在规定范围和时限内下载使用。采购的视听节目以纪录片、动画片、公益广告等公共性、公益性节目为重点,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推优的节目、以江苏为题材的节目优先。

第十七条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共享服务平台捐赠视听节目播映权。

广播电视剧片、节目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按照约定的授权范围和用途,授予平台全省播映权,供平台用户免费播出。


第三章  节目使用


第十八条  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向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节目,即授权平台其他用户在许可范围和时限内的播映权。

第十九条  各播出机构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时限内自主安排具体播出时段,鼓励播出机构在频道频率设立共享节目专栏用于播出共享节目。播出机构播出非本单位提供节目的情况,应当在播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报备。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联动播出特定的宣传片、公益片。

第二十条  江苏有线网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省广播电视总台可以将共享服务平台中市县播出机构提供的非影视剧类节目在播映权许可范围和时限内,用于有线电视播出平台、IPTV播出平台全省智慧广电乡村工程等公益专区,点播情况应当定期向平台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平台用户使用播出共享服务平台节目,应当严格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内容管理制度。节目经授权重新编辑修改的,由使用方承担内容审核责任。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时发现问题的节目,应当及时向平台运维机构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供片机构许可,擅自将共享服务平台节目对外销售,或者以交流合作等名义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二)将无本机构著作权的共享服务平台节目用于参与评奖、推优、展会等;

(三)未经供片机构许可,擅自将共享服务平台节目超出授权范围之外播出使用;

(四)未经供片机构许可,擅自对共享服务平台节目作编辑修改,或者将节目片段截为素材另做它用;

(五)其他违反法规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用户在播出共享服务平台节目时,对于非本单位提供的视频节目,应当保留“江苏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文字、标识及节目著作权等信息;对于非本单位提供的音频节目,应当播出“本节目由江苏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音频。

第二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用户播出共享服务平台节目时,可以作如下技术性处理:

(一)叠加本播出机构标识或者频道频率呼号;

(二)叠加天气预报、应急预警等公共信息;

(三)对节目作提供方许可的编辑修改;

(四)对节目作整体制式转换或压缩处理。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对提供节目的播出机构和传输机构,给予一定的播映权让渡资金补助。

(一)对于省级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根据年初设定的提供节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向社会采购节目播映权标准。

(二)对于市、县级播出机构,通过建立年度积分机制,对提供节目及其播出使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播出机构积分为基础赋分和加扣分。基础赋分以播出机构提供节目的时长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播出机构提供的节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计入积分:

(一)不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节目类型范围的;

(二)未按照规定作格式处理的;

(三)未达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当予以加分:

(一)共享节目被其他播出机构使用播出的,视实际播出累计时长对节目提供方和使用方分别予以加分;

(二)共享节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推优的,被“重温经典”“视听中国”等国家级视听节目公共平台选用的,视情对节目提供方予以加分;

(三)播出机构联合制作的系列节目,对节目参与方分别予以加分,对牵头制作单位另行加分;

(四)播出机构在频道频率设立共享节目专栏的,对使用方视情予以加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播出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平台用户资格,并纳入本单位行业信用记录:

(一)提供节目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依法依规经过备案或发行行政许可的,或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使用节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严格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造成负面影响和后果;

(三)使用节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提供方合法权益;

(四)反馈节目使用情况不实;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约定行为。

第三十条 市、县级播出机构向平台提供的有效节目连续2年未达到承诺数量的,暂停平台共享节目使用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于其他行业单位捐赠节目播映权的,视为履行社会责任,并记入行业单位信用正面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8年7月发布的《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服务平台评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