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J034/2025-0001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1
文 号 苏广电规〔2024〕5号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21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以下简称“广电视听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良好行业发展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广电视听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省广电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协调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设区市和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做好职责范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广电视听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并推动与全省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全省广电视听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按规定应当公示的,通过官方网站和信用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省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目录,设置本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三)从业(执业)资质资格信息;

(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信息;

(五)其他基础信息。

第八条 正面信息包括:

(一)获得本行业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本行业行政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等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九条 负面信息包括: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息;

(三)被行业行政部门约谈、通报的信息;

(四)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五)其他负面信息。

第十条 其他信息包括:

(一)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检查监督等行政管理信息;

(二)信用承诺及相关信息;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主体应当及时、主动、如实向信用平台录入、更新自身基础信息。鼓励从业主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信用承诺信息。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采集本级部门和本级文化执法机构形成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对从业主体和下级部门录入、归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正。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还应负责采集上级部门形成的相关信用信息。

与信用信息相关的事项产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认为相关部门录入、审核和更正的信用信息有误或者公开范围不当的,可以通过信用平台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处理完毕即取消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三条 从业主体可以依法查询信用信息,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宣传与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本行业从业主体作出合法经营信用承诺,并在政府采购、资金扶持、评优评先等时要求其作出特别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申报材料齐备、作出合法经营信用承诺的,给予优先办理;对于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容缺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将信用主体履行信用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行业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省广电行政部门会同设区市和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省广电行政部门分类制定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分以三年为周期进行累计,滚动更新。

(一)第一年初始赋分80分,根据评价计分规则计算形成得分确定年度信用等级;

(二)第二年、第三年在上一年度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扣分,根据得分确定当年度信用等级;

(三)第四年开始仅累计前两年加扣分因素,计算得分后确定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分值为110分及以上;

(二)AA级:信用分值为100—109分;

(三)A级:信用分值为80—99分;

(四)B级:信用分值为70—79分;

(五)C级:信用分值为6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一条 确定年度信用等级时,应当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主体被其他行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第二十二条 开展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并通过信用平台通知信用主体;

(二)信用主体对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

(三)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录入、更新相关信息,并对信用主体和下一级录入、更新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正;

(四)根据评价计分规则由信用平台形成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五)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六)将信用评价初步结果通过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主体;

(七)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持异议的,可以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八)将信用评价结果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并提供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实行信任监管,除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可免于检查或视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实行一般监管,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进行提示约谈,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警示约谈,并实行严格监管。


第五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


第二十四条 省广电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建立模范守信主体名单制度,落实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模范守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形成模范守信主体初步名单;

(二)对于列入初步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其被其他行业作出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提出模范守信主体建议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将拟认定的模范守信主体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并告知提出人复核结果。

(五)公示期满,公开发布模范守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平台上对相关主体进行标注。

第二十六条 对列为模范守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行政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政府采购、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行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其他合规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遵循审慎适度原则,认定行业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落实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定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信用评价,对接司法机关、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收集掌握失信行为的线索;

(二)开展失信行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三)书面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信用主体可以在收到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纳,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认定有效;

(五)陈述申辩期满后,认定部门将失信主体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六)制作决定文书,送达信用主体;

(七)省广电行政部门在信用平台上对失信主体名单作出标注,将其信用得分调整为79分以下、信用等级调整为B或以下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报省广电行政部门核准,也可由省广电行政部门直接认定。省广电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示、发布并加标注,将其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调整为69分以下、信用等级调整为C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失信从业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三)增加行政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除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当将相关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视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取消参加政府采购、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资格;

(二)发起或配合其他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其他合规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对达到修复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后终止相关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

(一)已纠正失信行为,基本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三)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作出不再失信的承诺。

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后,分别至少在3个月和6个月后受理信用修复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办理信用修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用主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认定部门组织查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准予修复的,将信用得分和等级恢复认定为80分和A级;不予修复的,告知其理由和救济途径;

(四)在信用平台上取消失信主体标注。

准予修复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由省广电行政部门核准、公示和发布,并取消严重失信主体标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