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5-03-18 来源:南通局 浏览次数: 5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委关于推动文化建设发展的部署要求,不断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崇川区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崇川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等文旅产业核心领域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相关企业或重大项目,单位(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

二、扶持政策

(一)扶持文旅产业重点项目

——对于新建的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且列入市级重点文旅产业项目库的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补,同一项目连续奖补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对于新建的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列入市级重点文旅产业项目库的文化服务业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补,同一项目连续奖补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文化载体建设

——对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资金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给予新增规上文化企业奖励。对通过当年月度新增的方式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工业类、批发业类以及部分服务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文化企业,在一季度、二三季度、四季度纳统的,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其他类别文化企业一季度、二三季度、四季度纳统的,分别给予每家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年度纳统的,参照四季度纳统给予奖励。

——对原有在库的工业类、批发业类、部分服务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文化企业连续2年应税销售年增幅超过30%,且上年度应税销售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奖励。原有在库其他类别文化企业连续2年应税销售年增幅超过30%且上年度应税销售达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每家企业8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奖励

——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原有在库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可一次性分别叠加享受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四)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评选MCN示范机构。评选不超过5家MCN示范机构,要求为规上数字文化企业,签约主播不少于10人,服务本土企业不少于20家,服务企业年直播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经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

——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属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点项目并获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单位(如文化部、广电新闻总局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扶持原创游戏产品开发。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正式运营的游戏产品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企业20万元;游戏产品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单款游戏奖励限一次,同一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举办电竞赛事。对在崇川举办国内外知名品牌电竞赛事的,经区文改办审核通过,一般每年支持一场,按照赛事投入的30%-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办赛补助。全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导产业集聚。支持打造市级、区级数字文化产业园,对满足区级数字文化产业园认定标准的属地开发区、街道好中选优不超过2家给予奖补,每家单位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区级数字文化产业园认定标准:园区总面积3万平米以上,年度新增入驻数字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当年度新入规数字文化企业不少于5家,每家数字文化企业当年度新增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5人,园区当年度新增缴纳社保总人数不少于100人。

(五)扶持“五个一工程”重点项目

——扶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项目,主要是戏剧、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等项目作品(以下简称六类作品)。全区每年在六类作品中择优扶持资助8至10部重点作品,宁缺勿滥。扶持金额根据不同文艺门类作品创作特点、基本需求及投资额分门别类确定,扶持额一般不超过投资额的三分之一。戏剧每部最高资助30万元,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每部最高资助4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每部最高资助30万元,电视动画片每部最高资助30万元,广播剧每部最高资助20万元,歌曲每首最高资助10万元,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每部最高资助3万元。

(六)嘉奖影视文艺获奖作品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和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南通市“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省市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最高奖次的原创作品,以及在中宣部和省、市委宣传部组织的其他重大文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获得中宣部、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如果我区为南通县(市区)唯一合作单位,可给予两倍的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重点资助(含艺术基金、小剧场剧目认定等)的项目,给予等额配套扶持奖励。

以上(五)、(六)项,如为联合制作的作品,我区须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等,扶持、奖励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重大题材文艺精品的扶持奖励,由区文化改革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七)支持文艺精品创作

对我区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能较好宣传推介崇川的影视、动漫、舞台艺术作品等给予奖励,获奖企业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本地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5人,且连续缴纳不少于6个月。

——原创影视产品在电影院线、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江苏电视台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的,每集补贴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江苏电视台优漫卡通频道播出的,每集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创舞台艺术精品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三等奖以上、省二等奖以上、市一等奖以上,且在区内外市场演出10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原创文艺精品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三等奖以上、省二等奖以上、市一等奖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六)、(七)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相关作品不重复累计享受扶持资金及奖金,按最高额度奖励。

(八)鼓励优秀剧目演出

——对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且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群众满意度高的引进机构,按照国家级每场5万元、省级每场2万元、国(境)外团体每场3万元的标准补助。“国家级”演出是指,国家级文艺演出团体(含军队文艺团体包括军委、各兵种直属文艺团体)的演出,以及地方文艺团体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包括提名奖)原创剧目的演出。“省级”演出是指,省级文艺演出团体(含军队各大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文艺团体)的演出,以及非省级文艺团体获上海艺术节白玉兰奖、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原创剧目的演出。“国(境)外”演出是指,获得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内进行演出的国(境)外文艺团队,一般指相当于我国省级以上艺术表演团体或国家级艺术家、国际艺术比赛获奖者参与的演出。

——对纳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且常态化开展演出活动的场所(全年营业性演出场次不低于全年演出场次的60%,每场演出时长不低于30分钟,全年演出场次不低于50场),视情况给予补助。补助额为演出成本的20%(最高限额20万元)。

(九)支持文旅品牌打造

——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工业旅游区、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景区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对新创成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拨付不超过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及非遗产品产业化开发等相关门类的作品大赛。

(十)推动文化旅游消费

——对文化旅游企业举办的规模大、社会影响力广的各类文旅展销活动,事先报备并经文改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展销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且摊位在50-100个的,补助10万元;2000-3000平方米且摊位在100-200个的,补助20万元;3000平方米以上且摊位200个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区文旅局认可的旅游统计系统中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市外游客来崇川二日游(二个收费景点、一正餐、一晚住宿)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30元/人次奖励。

——拨付资金用于景区联票机制建立,开展“一卡逛崇川”活动,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加大文旅产业招商推介

——文化产业集聚区在崇川区举办文化推介活动,对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力广的活动,事先报区文改办审核并同意,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文旅企业在市外组织承办文化旅游推介活动,事先报备并经区文改办认可的,视其承办地、影响和规模,按照市外省内每场8万元,省外每场10万元给予承办方扶持。

——企业参加由宣传、文旅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类知名文旅展会(例如:深圳文博会、大运河博览会、西部文博会以及宣传、文旅部门指定认可的其他文旅展会)并事先报备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同意的,根据展会性质和参展成效,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金额为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运输费、保险费、人员费(交通、食宿)等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人员费用参照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会同区财政局拿出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区财政按照免申即享、简申快享相关流程办理资金拨付。申报工作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次年6月前组织申报、评审。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区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扶持。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涉及扶持政策不予支持或追回资金: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两年的;申请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环保事故的;申请项目、作品未经相关部门认可、备案,或作品版权存在争议未有定论的;伪造证明材料的;未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

(四)本政策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区文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崇川区文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崇文改组〔2021〕1号)、《崇川区原创艺术精品生产成果奖励补助办法》(崇文改组〔2021〕2号)、《崇川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项目扶持奖励办法》(崇文改组〔2021〕3号)、《崇川区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崇文改组〔2022〕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