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无锡市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5-03-18 来源:无锡局 浏览次数: 116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意见以及《无锡市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无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

1.支持重大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的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且投资主体为文化企业的,经审核,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新增头部平台型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区两级给予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2.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企业发展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展示、数字出版等数字内容产业,应用发展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电竞产品、智能演艺装备、新舞台灯光音响技术等数字文化装备,或研发应用元宇宙、区块链等新型数字技术,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购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和数字服务投入的20%进行奖励,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3.支持领军企业发展。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提名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或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评其他国家级数字文化产业示范类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或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列入“独角兽”企业名单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对首次入选经省委宣传部、省文化旅游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立文化企业十强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无锡市文化企业十强发布通报制度,给予首次入选的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新进入“四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产业集聚发展

5.新增载体平台奖励。

——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科技类园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企业)搭建文化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或数字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

——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出口2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服务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将文化出口企业优先纳入无锡市“保贷融”平台、无锡市中小企业出口信保统保平台支持范围,对企业自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开展信保融资、资信管理等给予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优化对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扶持政策,市级财政资金原则上参考园区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给予适当扶持。

四、支持精品文化生产

8.持续打造“无锡出品”。

对我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舞台艺术精品、电视剧、动漫等(电影除外)给予奖励,其中出现“无锡”城市地名或累计显著出现无锡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并超过15秒的,对城市形象有正面推广提升作用的,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首演时,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商演场次达到10场的,按照12万元/场的标准,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赴境外商演的,按2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电视剧:在央视综合、电视剧频道和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纪录片:在央视综合、纪录、科教频道首播的单集时长30分钟以上的纪录片,给予每集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动漫:在央视首播的,根据播出时长和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网络视听节目:根据其首播或首次上线情况,对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电影给予每部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给予原创网络视听节目每集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公开出版发行或被改编为影视剧的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作品),每年综合评定不超过10个,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奖奖励:对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含联合申报)的非电影类视听精品,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动漫游戏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或荣获国家重大奖项(“动漫奖”“金猴奖”等)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常设性文艺奖励的电视剧、动漫、舞台艺术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9.推动创意设计行业发展。

支持文化企业开发体现无锡特色的文创产品,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原创文创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文化经纪机构发展。

鼓励引进高雅艺术和优秀文化艺术演出、版权交易、艺术品拍卖等,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影响力大、贡献度高的经纪机构,根据其演出引进和交易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提升文化市场活力

11.支持实体书店建设。

——对新引进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对于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新开办的专业特色书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对入驻运营满一年,经营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在提升商场、楼宇、社区等阅读氛围中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形成一定的文化影响力、服务辐射力的实体书店,按其经营场所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获评江苏省“最美书店”等荣誉称号的实体书店,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重大文化节庆会展活动。

——支持举办文博会、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电竞活动等具有品牌影响力的重大文化展会、精品赛事等活动,根据其实际投入和成效,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支持特色文化街区、集聚区举办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力广的活动,按其活动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境内外各类文化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次不超过15万元。

六、优化发展环境

13.优化投融资创新。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实施“投贷奖”联动体系,逐步扩大“文旅贷”信保基金规模,支持开展文化旅游小微创业贷业务。充分利用江苏省大运河(无锡)文化旅游发展基金、江苏疌泉华莱坞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汇聚。

14.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运营成本。

15.鼓励建设实训基地。

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或在锡院校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实训基地、开办相关文化紧缺型专业,视投入和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七、其他

16.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文化产业人才引育和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按照《无锡市宣传文化人才引育办法》执行。《关于支持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另行制定。

17.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涉及重大企业(项目)引进、重大会展节庆活动举办、重大文化产业招商活动、参加国家级重大典礼仪式和艺术巡展巡演等重大事项,由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各市(县)区、无锡经济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2025年度。本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涉及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款的,就高不重复。除国家级奖励外,对文化企业的扶持奖励不超过其地方经济社会贡献。

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