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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建设高水平网络视听治理体系的经验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3-04-18 14:49信息来源:国家广电智库 浏览次数:

日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网络视听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建设又取得新进展。网络视听一直是国家治理新领域,已基本形成以法治为根本保障、以综合治理为基本方式,以内容、平台、人员、技术为治理对象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效保障。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网络视听已积聚量变实现质变,成为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应用,不仅是宣传思想文化建设主阵地、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主渠道,也成为信息时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网络视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

一、依法治理是根本保障

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是推动网络视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内容。管理部门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将网络视听法治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推动中央政策、法律法规与行业治理相结合,以良法善治为视听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和治理支撑。

一是网络视听法律体系不断夯实。广电视听已基本构建起以数部基础性法律、6部行政规章、42部部门规章和300多件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四梁八柱”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著作权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涉视听法律在网络安全、版权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制定规则,形成了阵地管理、内容管理、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数据管理等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规体系。《广播电视法》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广播电视属性,将为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网络视听规制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许可证准入和以内容监管为核心目标的网络视听监管机制,在舆论宣传、传播秩序、新业态新应用等各方面提出明确管理要求,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完善的规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全面规范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三是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助力法规落地实施。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大视听标准体系,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等近百个行业标准文件,有效发挥标准和规范对大视听内容、安全、技术等工作的引领支撑作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制修订《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等自律规范,对视听内容创作、生产、传播、评价等全链条各环节提出要求,推动法规政策、行业规范与行业自律联动治理。

二、综合治理是基本方式

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网络治理由事后管理向过程治理、多头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网络视听作为涵盖长视频、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众多视听形态的复杂系统,其治理也必须发挥各方作用,运用多种手段,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管用可行的综合治理体系。

(一)协同共治的管理体制机制日臻成熟

一是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与社会协同治理之间的责权关系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治理的领域、内容和权限进一步厘清,基本形成以党委为中心,政府部门统筹协调执行,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格局。二是治理机制渐趋完备。不断压紧压实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责任,线上线下治理深度融合,日常治理与专项治理协同联动,多部门融合协同监管、网上网下协同处置等机制进一步健全,治理合力不断增强。

(二)多手段结合的管理方式不断完善

一是全媒体一体化监管机制更加成熟。主管部门推动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政策相互衔接贯通,细化为全链条全周期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了形成重大题材规划引导、内容审核备案管理、播出调控、节目评价、行业自管自律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将网络视听平台、网络剧集纳入准入和备案管理范围,探索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试点,规范非公资本进入视听领域行为,在实践中落实和深化“两个所有”管理要求。

二是精准化治理与全链条治理结合走向深入。强化对内容、产品、传播、营销、税收等更细“颗粒度”客体的分类精准管理,推动内容审核垂直化精准化。完善全主体全链条管理机制,监管范围从内容层扩展至平台、用户、演员、广告、弹幕、版权、标准、算法等整个内容生态层,从传播秩序扩展至市场秩序,并深入到算法、代码等底层技术逻辑。监管方式由以“管”为主向“管、用、建”结合转变,构建更加公正、透明、规范的行业规则体系和标准体系。

三是日常监管结合专项行动共建长效机制。主管部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经济手段来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建设网络视听长效治理机制,推动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持续开展“净网”“清朗”“护苗”等内容合规、业务合规系列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综艺、短视频、网络直播、微短剧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标本兼治提升了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内容、平台、人员、技术是治理四大领域

主管部门及时应对网络视听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新趋势,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聚焦内容、平台、人员、技术四大领域,管源头、管行为“两管并举”,管内容、管平台“双管齐下”,推动网络视听治理不断深入深化。

内容治理为纲。一是完善内容管理规则体系和机制体系,相继建立和完善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先审后播”“不审不播”等网络视听节目系列管理规定,构建起网上原创节目、引进节目、直播节目、社交平台节目、广告节目、微短剧在内的内容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机制,全面规范视听节目制播秩序、市场秩序。二是“铲草”与“育苗”并举。狠抓有害不良内容整治,坚决反对过度商业化、泛娱乐化、唯流量化等不良倾向,不给违规和“三俗”内容提供土壤。强化优质内容供给,持续加强对网络综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引导,开展优质网络视听节目评优推优活动,推进网络内容生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体现优质健康的视听节目占据主流。

平台治理为基。督促引导网络视听平台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媒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把好“守门人”职责,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算法推荐、网上运营、网络安全、未成年人网保、举报处置等环节不断完善治理手段,破解自我管理难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

人员治理为要。一是健全播音员、主持人、演员、网络主播、经纪人等从业人员分类化管理政策体系,推动将网络视听节目播音员主持人和经纪人纳入准入管理,加强虚拟数字人、虚拟主播等新形态人员管理。二是健全网络视听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机制和长期培养机制,从资格准入、业务指导、职业行为、社会活动、信息发布、广告代言、教育培训等全方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禁止违法失德艺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声出镜,形成良好行业风气和职业道德。

技术治理为钥。把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理念贯穿网络视听治理全过程,推动治理体系迭代速度跟紧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迭代发展。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预防性管理,针对专门技术进行立法立规,完善和创新短视频、网络直播等视听新领域规则,努力以规则的确定性应对技术的不确定性。

四、新时代新征程网络视听治理发展趋势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党的二十大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互联网内容建设和网络综合体系成为党管互联网原则的政治要求,网络视听治理要以新时代新征程为新的方位坐标,在实施网络强国、文化强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强化党的领导,确保网络视听发展正确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把党的创新理论所蕴含的立场观点贯穿融入到管理与服务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日常监管中,把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覆盖渗透到制作传播经营各领域,创新应用意识形态工作新方法新技术新手段,加强优秀网络视听内容供给,让先进文化和时代精神充盈视听空间,守好主阵地,构筑同心圆。

第二,强化软硬协同,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构建完善的法规硬约束体系和治理机制,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进程,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内容管理标准、人员准入标准、管理手段等原则和框架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健全系统化、协同化的行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体系,构建高水平全链条全流程全周期质量管理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伦理规范等软法规软约束机制建设,制修订《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行业规范,推动多渊源规则间的互动与融合,建设高水平内容生态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三,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效能治理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是完善现代化大视听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落实落地,确保完成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确定的广电视听发展目标任务,激发大视听产业发展新动能。二是完善规范监管与健康可持续发展相互促进的体制机制,平衡发展与监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可预期、促发展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平衡技术赋能与规范监管的关系。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既发挥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在优化内容资源中的作用,大力培育网络视听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推动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迭代与治理规则迭代同步,促进大视听内容产业与数字治理模式融合互动,形成与新征程大视听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和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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