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李某、游某等人出资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由李某、游某负责经营管理,主要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业务。2015年12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游某及业务员王某在明知王庆明(已判决)建设网站系淫秽网站,仍然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网站投放广告,并为其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结算给该网站服务费共计人民币54357.2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王庆明(已判决)建设网站系淫秽网站,仍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向其网站提供服务费,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共同犯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