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J034/2026-0000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日期 2026-04-30
文 号 苏广电规〔2026〕1号 时 效 有效

江苏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6-05-18 来源:省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权益,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广电行政部门、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播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专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对相关单位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跟踪推进整改;

(三)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辖区内节目播出、传输和覆盖情况;

(四)建立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制,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力量完成重要保障任务、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组织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开展安全播出业务培训。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在本级广电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时监测辖区内节目播出、传输和覆盖情况;

(二)对发现的播出异态,及时核实并提醒相关单位,重要情况向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三)协助广电行政部门做好安全播出事故接报、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未设立监测机构的地区,由广电行政部门承担相关职责。

第五条 安播责任单位在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

(二)制定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含各专业运行图),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事故管理、考核奖惩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三)针对供配电故障、信源故障、关键设备故障、自然灾害损毁、网络安全漏洞、非法破坏和恐怖袭击等风险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分级配置要求,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设备的建设、运维和更新改造;

(五)向监测机构如实无偿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为安装监测前端设备提供机房环境;

(六)做好本单位安全播出事故的记录、处置、上报、复盘分析和整改等工作,配合广电行政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保障本单位安全播出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设备的建设、运维、更新改造及人员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

(八)按规定向广电行政部门备案或报送安全播出相关材料,其中安全保障方案与相关应急预案应当逐级报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更新报备;

(九)落实广电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安全播出相关工作。

安播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播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成立安全播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行政部门、监测机构、安播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安全播出保障的重要事项。

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值班值守。各安播责任单位应当服从本级和上级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每年年底,安播责任单位应当向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度安全保障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并逐级报至省局。

报告应对年度工作进行条目式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播出机构调整、制度制定修订、技术系统建设及更新改造、安全播出事故和停播、被公安和网信部门通报的网络安全事件或隐患、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安全播出技术创新、经费保障等情况。

第三章 安全播出检查和测评

第八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安播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安全播出主体责任。

安全播出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并上报结果。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并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省局每年对辖区内安播责任单位的无线发射业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测评评价,对测评结果较差的单位,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改进工作。

第四章 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

第十条 各级安播责任单位每年制定下一年度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计划,于11月底前逐级报省广播电视监测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台”)备案,并根据省局指挥部意见进行优化调整。

例行检修计划与重点时段和重要保障期冲突时,安播责任单位应取消例行检修。在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开展例行检修,应当按报备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无线发射台站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需临时停机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停机时长小于30天(含)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备案表,经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监测台备案。

(二)停机时长在30天以上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逐级报省局批准,其中发射功率大于50瓦的中央节目发射机停机时长在60天及以上的,还应报总局相关司局批准。

第十二条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广播电视中心、有线电视、IPTV、卫星地球站等技术系统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需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按以下程序备案或报批:

(一)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小于界定标准(见附件)的,应当提前2个自然日报省监测台备案。

(二)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大于等于界定标准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逐级报省局批准,其中卫星地球站临时停机还应报总局相关司局批准。

第十三条 省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需临时停机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局批准。市县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需临时停机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停机时长小于3天(含)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备案表,经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监测台备案。

(二)停机时长在3天以上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逐级报省局批准。

第五章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播出事故的报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电话报告省监测台和本级广电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局指挥部。

(二)监测机构通过监测发现或接报事故后,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向上级监测机构和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快速报告单》报至省监测台,同时报送本级广电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局指挥部。

(四)对按规定须报至总局的事故,由省监测台向总局监管中心电话报告和报送《快速报告单》。

第十五条 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按规定须报至总局的事故,安播责任单位在省局组织下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局指挥部报送简要书面报告,20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二)对其他事故,涉及省级安播责任单位的,由本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局指挥部报送书面报告;涉及市、县级安播责任单位的,由设区市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省局指挥部报送书面报告。

(三)对于原因复杂或存在疑义的事故,省局指挥部可以在事故报告基础上成立技术专家组进一步调查,也可以视情直接进行提级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须报至总局的事故,事故处理按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其他事故的处理,根据单位层级和事故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市级安播责任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局向全省广电系统通报,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视情抄送省或相关设区市党委宣传部。

(二)县级安播责任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市局向全市广电系统通报,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及时抄报省局指挥部,视情抄送相关县(市、区)党委宣传部。

(三)各级安播责任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本级广电行政部门视情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提醒约谈。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须报至总局的事故,复盘分析和整改工作按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对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较大事故通报或一般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过程复盘,查找事故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逐级报至省局指挥部。

整改报告应当如实陈述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过程、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未达到事故界定标准的停播,由本单位参照事故管理要求酌情处理。各单位应当每季度统计汇总相关情况,于下季度开始的头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广电行政部门指挥部报告,并逐级报至省监测台。未发生停播的须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至2031年6月3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苏广电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时停播(停传停机)报批界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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