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激发全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热情,全面提高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奖励全市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与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相关的工作等。
项目分为评审类和非评审类。
第三条 扶持奖励的文艺作品须符合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的时代主题,展现党和国家建设发展成就、宿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地方历史和文化特色、百姓幸福生活等。
第四条 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督促指导县区宣传部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评审类项目
第六条 评审类项目适用于宿迁市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与市外联合创作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原创文艺精品。主要包括:戏剧、电影(含动画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广播剧、歌曲、文学类图书(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中长篇纪实文学、散文集、诗集、文艺评论集等)、小戏、曲艺。
第七条 评审类项目通过事前引导、事后扶持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引导扶持的作品分为当年度拟创作的作品(原则上当年度启动,2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上一年度新创作完成未享受扶持的作品、以前年度扶持的后续完成作品。当年度拟创作的作品,分2次拨付,原则上首次拨付60%,项目完成后拨付40%;上一年度创作本年度完成且未享受扶持的作品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以前年度扶持的后续完成作品,一次性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引导扶持的作品数量根据当年资金规模确定。
第八条 评审类项目扶持标准为每部作品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30%予以扶持。其中:戏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动画电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微电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电视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视动画片最高不超过20万元;纪录片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广播剧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歌曲最高不超过5万元;文学类图书最高不超过6万元;小戏最高不超过3万元;曲艺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1.申报。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通知。县、区委宣传部门负责所在地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初审后的申报材料,由初审单位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
(1)共性材料:项目申报表、初审报告。
(2)个性材料:当年度拟创作生产的作品:提交创作生产实施计划书、责任承诺书、版权说明、创作生产相关合同(如拍摄、演映、制作、演出、出版、录制等)等创作投入相关证明材料。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戏剧、广播剧须提交完整剧本或完整作品内容详情介绍,文学类图书须提交完整作品内容详情介绍、章节条目框架,歌曲须提交“词+曲谱”;
上一年度创作完成未享受扶持的作品:提交版权说明、当年度创作生产相关合同或创作投入相关证明材料、整部作品内容详情介绍、成品的重要部分复印件及成品原件;
以前年度扶持的后续完成作品:提交整部作品内容详情介绍、成品重要部分的复印件及成品原件、被以前年度列入引导扶持的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
此外,合作创作生产的作品,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文本、合同或其他创作人员授权申报协议书。
(3)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各地宣传部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报告。
3.评审。市委宣传部汇总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会商。市委宣传部会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就项目查重、扶持金额等事项进行会商。
5.公示。对会商一致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分别在各自部门网站公示7天。
6.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市委宣传部共同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7.拨付。市财政局会市委宣传部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章 非评审类项目
第十条 非评审类项目包括重大创作活动、配套奖励、市“金鼎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奖励、“一事一议”项目。
第十一条 奖补标准
(一)重大创作活动。国家和省在国家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自上而下统一部署文艺作品创作活动;省指定必须参加的文艺精品创作等活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宣传部牵头的重大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活动。活动经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配套奖励。对全市获得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江苏省重要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按获奖金额1:2的标准配套奖励;获江苏省重要文艺奖项,按获奖金额1:1的标准配套奖励。获奖作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百花 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戏剧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江苏省重要文艺奖项包括: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江苏省文华奖。
申报配套奖励须提供获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获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印件、获奖奖金拨(支)付文件或合法有效证明、版权说明、获奖作品内容详情介绍、成品或成品的复印(复制)件等。
(三)市“金鼎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奖励。对获得市“金鼎文学艺术奖”的获奖作品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电影每部奖励20万元、电视剧每部奖励20万元、动画片每部奖励10万元、电视纪录片每部奖励10万元、戏剧每台奖励10万元、广播剧每部奖励5万元、歌曲每首奖励3万元,文学类图书每部奖励3万元。组织工作被评为先进的,每个部门奖励2万元。
(四)“一事一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确需开展的其他文艺作品和创作生产活动,根据市相关文件据实审核拨付。
第四章 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资金支付、追回已付资金、取消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妥善保留相关凭证,自觉接受监督,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宣传、财政部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部门要及时支付项目单位或创作个人扶持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要在当年内对扶持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查,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获资金扶持的项目在使用成果时,须声明该项目是宿迁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资助项目。市委宣传部拥有获资助作品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七条 凡终止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创作计划的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须一次性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每年按不超过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规模的5%提取工作经费,统筹用于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召开文化工作会议、文艺精品宣传推广、文艺作品评选及颁奖、文化项目评审招标、邀请专家讲课、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核查等。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据实拨付。
第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上一年度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扶持政策调整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回避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市级项目评审的评委。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或担任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已被抽选为评委或指定担任工作人员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等不守信行为,取消3年申报资格并收回支持资金;对项目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核查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扣除评审、评估服务费。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信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问责免责制度。各级宣传、文化、财政部门在项目初审、评审、资金拨付、后期监管等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符合问责情形的,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44号)规定执行;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督制度。各级宣传文化、财政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纪检监察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宿迁市委宣传部、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宿宣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宿迁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