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8 来源:镇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江文艺创作的繁荣,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确保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镇发〔2015〕23号)、《中共镇江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镇发〔2016〕25号)精神,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于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启动时间、资助额度、实施阶段、实施步骤,依据当年文艺创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资助对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艺术震撼力强,为人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提倡多样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体现时代文化成就,代表镇江文化形象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

第六条 资助范围:戏剧(不含小型剧目、节目)、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文学类图书(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等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

第七条 资助方式:采取项目资助方式,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资助额度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镇江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2.具有镇江籍户口或取得镇江市居住证的公民。

3.定向为镇江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2.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在《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表》(简称《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其中一家单位(或个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3.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创作制作的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或版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4.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5.已获得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在项目未通过市委宣传部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原则上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申报同类项目的资助。

6.戏剧、电影、电视剧和广播剧创作生产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

7.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查,项目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8.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市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项目资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单位提交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当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4.相关材料:

(1)戏剧项目,须提交剧本、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舞剧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

(2)电影项目,原则上在江苏立项,须提交剧本、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电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主创人员(导演、摄影、美术、主要演员等)合约、主要合作方合约等。

(3)电视剧项目,原则上在江苏立项,须提交剧本或分集梗概、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主创人员(导演、摄影、美术、主要演员等)合约、主要合作方合约等。

(4)广播剧项目,原则上在江苏立项,须提交剧本或分集梗概、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歌曲项目,须提交作品创作意向说明、歌词和完整乐谱。由单位申报的,须附上词曲作者授权证明复印件。

(6)文学类图书项目,须为市内原创作品,原则上在江苏省内出版社出版,提交5000字以上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初步完成稿。由单位申报的,须附上作者授权证明复印件。

5.由多方联合创作生产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样片、音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按要求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地宣传部门或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2.各地宣传部门和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汇总报市委宣传部。

3.市委宣传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评审、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市委宣传部部务会根据评审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通过后,其结果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申报项目为资助项目。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使用实行联合申报、政府审定制度。每年年初,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项目安排的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为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须接受并签署由市委宣传部制定的《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协议书》(简称《项目资助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 双方签署协议后,资助款项由市财政局直接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原则上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经首演(首映、首播、首次出版)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生产相关的需求和支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第十八条 建立资助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资助款项下拨后,项目实施主体须于每季度末定期向市委宣传部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将通过重点约谈、上门调研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须向市委宣传部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海报、演出说明书、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市委宣传部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底,项目实施主体要向市委宣传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成效(文字、图片资料)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的项目实施主体,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实施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市委宣传部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资助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申报、立项和资助办法(试行)》(镇委宣〔200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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