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优秀人才,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围绕现实题材创作重点,高扬时代主旋律,彰显人文精神内涵,做到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相统一、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多出精品和多出人才相统一。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具体条件:
1、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省和连云港市文化艺术水准,具有原创性、民族性、示范性、经典性的重点项目。
2、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反映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广大干群投身沿海开发伟大实践的重大现实题材,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项目。
3、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关注平民生活、弘扬社会美德,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项目。
4、有关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艺术感染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项目。
5、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特艺术品位,并达到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准的新人新作项目。
第三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主要包括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影视剧(含动漫作品)、舞台艺术、广播剧及歌曲,根据项目的影响力和前景,可适当扩展到诗歌、散文、美术等作品。
第六条 每年资助20部左右的文艺作品。总体资助作品数量和各艺术门类所占比例视每年度实际情况而定,连云港地域优先。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两种形式。资助向现实题材作品,向山海题材、港口题材、少儿题材、工业题材、农村题材作品倾斜。
第七条 成立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日常工作,接受创作主体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立项,确定资助项目,负责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委宣传部于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报送通知,上半年评选完成,负责组织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估,评审委员会由市内外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我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评委实行回避制。
第九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每年组织一次。年初,市委宣传部向媒体公布通知,接受申报,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
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预估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可临时动议,接受申报,由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估,决定立项,跟踪管理。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可邀请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也可委托权威性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作为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我市文艺创作人员创作的文艺作品或者市外创作人员创作的以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文艺作品。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或多人)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必须是主创、主运作者。
2、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要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3、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当年度完成或当年度启动实施的项目。
4、凡获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全额资助的项目,不再列入此项申报。
5、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我市文艺创作人员创作的文艺作品或者市外创作人员创作的以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1、立项。申报者须填写《连云港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三份。
(2)《连云港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六份。
(3)申报文学创作项目的,须提交由该项目所涉门类的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推荐信中须对申报项目的整体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同时,须提交作品详细内容提要、章节梗概六份。
(4)申报舞台剧项目的,须提交完整剧本和创意阐述六份;申报舞台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详细故事梗概六份。
(5)申报影视剧(含动漫作品)创作摄制项目的,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制度的要求,提交剧本或每集详细梗概六份。申报电影、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影视剧本初稿或详细故事梗概六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申报广播剧项目的,须提交主题创意综述和剧本六份。申报歌曲项目的,须提交由音乐领域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推荐信中须对申报项目的整体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创作理念阐述。
(7)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2、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经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县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各县区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财政、纪检相关部门评审专家组
3、复审。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专家复审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4、确定资助项目。根据专家复审的意见,经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并确定资助项目的额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与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市财政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20%,30/50是项目进展情况可以调整拨付进度。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应用于与创作项目直接有关的方面,包括收集素材、剧本创作、组织排演、拍摄制作、出版补助、研讨、宣传推广等。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向市财政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经项目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验收,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第二十条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向市财政退还全部资助经费。违约者取消项目资助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并向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先征得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须注明该项目是连云港市财政资助项目。市委宣传部拥有各类资助作品的优先使用权、第一署名权和所有奖项的第一参评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市文艺精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一个时期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工作的需要,列出重点精神文化产品创作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向中标者提供一定数额的扶持经费。招标项目按前章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