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0 来源:省局科技处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省监测台,各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4 年8 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   科技创新、 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 ,加大广播   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技术创新应用力度 ,推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实验室培育申报工作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   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以下简称“ 省局实验室” ) 是支撑和保障全省广电视听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基地 。  其主要任务是: 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战略    布局和主攻方向 ,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    研究 ,推动先进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 ,推进科    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 ,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 , 为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局实验室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 等院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依托 单位” )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省局实验室是学术机构 可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省局实验室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择优设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 、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 省广电局” )是省局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 , 主要职责是:

( 一 )制定省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 二 )统筹省局实验室规划布局 , 决定省局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终止 ,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指导依托单位做好所属省局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 , 组织开展调研和检查 ,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 组织省局实验室研究成果鉴定;

(五) 支持省局实验室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 支持其开展学术 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优先安排实验室科技人员参加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局组织的行业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六) 支持省局实验室参与行业领域相关重大科技工程 ,委托或推荐其承担相关科研项目。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省广电局的指导下 ,具体做好省局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是:

( 一 )组织省局实验室建设工作 ,提供相关人才 、经费 、场地、设施等政策资源保障 ,对所属省局实验室的人财物进行管理;

( 二 )制定省局实验室章程 , 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及运行管理规则;

(三 )遴选和聘任省局实验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四)对省局实验室国家安全 、 网络安全、保密安全 、安全生产和廉洁建设负责;

(五) 加强与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地方有关部门、机构的联 推动产学研合作 , 为省局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六) 配合省广电局开展对省局实验室的调研检查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 ,应当由一个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提出。依托单位可以协调多个法人单位作为共建单位 ,原则上同一省局实验室的共建单位不超过6 家。

第八条  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在江苏辖区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企事业单位;

( 二 )具有 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管理能力;

(三)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广电视听行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 ,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科研素质较高、 比较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四) 能够为省局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设施设备、 经费支持等政策和资源保障。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 ,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依托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设立省局实验室申请书 ,包 括依托单位法人证明、 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的必要性、实验室研究方向、预期建设目标和保障措施等;

( 二 )省广电局相关处室对设立省局实验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步审查合格后 , 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审 , 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 省广电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 ,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设立省局实验室。

第十条  省局实验室统 一命名为“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实 验室” 。其中 ,ℼ ×××” 为省局实验室研究方向的概括性描述。省局 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和研究方向的 , 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广电局批准。

第十一条  省局实验室运行周期为3年 ,其中第1年为考察期。

第十二条  在依托单位自愿的前提下 ,省广电局对建设和运 行时间1年以上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申请条件的省局实验室 ,推荐申报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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