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秀文艺成果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江苏文艺原创能力,不断推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加快构筑文艺精品创作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奖励在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者在国内外重要平台播出、实现规定场次演出的优秀文艺成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是指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所认可的23项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创作“骏马奖”、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获奖文艺作品。
第四条 在国内外重要平台播出、实现规定场次演出的优秀成果主要指:
(一)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首播的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和网络视听作品等;
(二)在国内外演出的原创大型戏剧和音乐作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优秀成果还包括在中宣部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中获奖或者展示的作品;在公认的国际一流专业评奖和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第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优秀成果是指由我省单位(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凡与省外联合创作的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舞台艺术作品、网络视听作品等,须由我省立项申报并拥有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等(需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在全国性重要文艺奖项评选中获奖的作品,给予1:1的奖金配套。所获奖项没有奖金的或是在公认的国际一流专业评奖和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可视影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在国内外重要平台播出、实现规定场次演出的优秀成果奖励标准分别为:
(一)电视剧:在央视综合频道20:00-22:00播出的,给予每部500万元奖励;在央视电视剧频道19:30-22:00播出的,给予每部300万元奖励,其它时段给予每部100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20:00-22:00播出的,且在“中国视听大数据”上平均收视率位居全国同时段卫视收视前三名的,给予每部200万元奖励。
(二)电视纪录片:单集时长20分钟以上,且在央视20:00—22:00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在央视20:00—22:00以外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电视动画片:单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且在央视综合频道、少儿频道17:00-22:00播出的,给予每部30万元奖励;在央视综合频道、少儿频道其它时段和央视其它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15万元奖励。同部动画片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以续集、分季等形式播出的不再奖励。
(四)广播剧:单集时长20分钟以上,且在央广中国之声、文艺之声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网络视听作品:必须列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等推选评优名单,且在央视网、爱奇艺、优酷、腾讯、华为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等国内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播出。对单集时长不少于40分钟的网络剧和在网络首播的电视剧,给予每集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对时长不少于60分钟的网络电影,给予50万元奖励;对单集时长20分钟以上的网络纪录片和在网络首播的电视纪录片,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单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的网络动画片和在网络首播的电视动画片,给予每集1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戏剧、音乐:
1.年度在经营性专业剧院(场)售票演出达20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场的场次,给予每场2万元奖励。小剧场作品减半给予奖励。
2.年度送戏进校园、进乡村公益演出超50场(含)的,按每场5000元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联合制作的作品,奖金按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和版权享有情况由各方协商分配。
第十条 获奖类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省级演出扶持的作品,不再享受演出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文艺作品申报奖励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其中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院线转网络首映的电影)的申报奖励由省电影局根据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拟申报演出奖励的戏剧、音乐作品,需在“江苏文艺成果申报”平台上提前申报并上传每场演出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组成成果认定小组,邀请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和省委宣传部机关纪委对认定进行全过程监督。除常规性认定工作外,出现以下情形的,由认定小组提出建议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
(一)获全国奖项而该奖项未设奖金的作品的具体奖励额度;
(二)在公认的国际一流专业评奖和活动中获奖作品的奖励额度;
(三)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施行,原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