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聚焦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更好发挥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不断推出标志性精品力作,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创作资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评审、注重实效,所需经费从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文艺创作资助主要用于重大题材文艺项目的创作生产,重点保障省级、兼顾市县。
第二章 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资助项目为围绕重大时间节点和重大主题创作且列入省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充分彰显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江苏特质;
(三)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具有一定市场前景。
第五条 资助项目类别主要包括文学类、舞台艺术类、广播电视类、网络视听类以及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类(电影类由省电影局根据有关政策另行组织实施)。其中:
文学类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文艺评论论著等创作。
舞台艺术类主要指戏剧、音乐、曲艺等门类的整台大型作品创作生产。
广播电视类主要指电视剧、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等创作生产。
网络视听类主要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等创作生产。
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类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大型主题创作工程。
第六条 资助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文学类:集体创作项目有完整创作计划及创作大纲,个人创作项目完成创作进度二分之一以上并提供已完稿部分的作品文本,原则上两年内出版发行。
舞台艺术类:完成项目策划、剧本详细大纲等前期工作,且未实现首演;首演后持续演出,具有较高艺术水准,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拟进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
广播电视类: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完成剧本创作,并在我省申报备案、获得公示;广播剧、纪录片,完成剧本创作,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提供立项批复材料。
网络视听类: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等由省内有资质的制作机构或视听平台申报,完成剧本创作,列入全省重点网络视听项目库,原则上两年内完成拍摄制作并上线播出。
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类:有完整的创作计划和创作大纲,原则上两年内完成并展示。
第七条 资助项目应由我省享有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等。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八条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规模体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增加资助额度:
(一)文学类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50万元;文艺评论论著:20万元。
(二)舞台艺术类
歌剧:1000万元;舞剧、音乐剧:500万元;戏曲、话剧、杂技剧:4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200万元;儿童剧、木偶剧:120万元;曲艺:80万元。
(三)广播电视类
电视剧:1000万元;电视动画片、纪录片:100万元;广播剧:15万元。
(四)网络视听类
网络剧:500万元;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100万元。
(五)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类
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大型主题创作工程:30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四季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发布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选题方向,由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委宣传部组织推荐,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论证。次年年初,联席会议依据全年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要点,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研究,确定年度重点项目。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进行项目增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我省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列入重点创作项目的创作单位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申报,其他项目通过所在地设区市党委宣传部申报。
(二)专家评审。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提出资助金额建议,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对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的项目,省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根据省委宣传部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具体项目一次性或分批拨付资金。对资助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立项启动、完成结项两个阶段,分别拨付资助总额的70%、30%。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项目决算,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委宣传部申请项目结项。项目结项验收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文学类:在我省正式出版发行。
(二)舞台艺术类:在专业场馆公演。
(三)广播电视类: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项目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
(四)网络视听类: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取得省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号并上线播出,其他网络视听项目上线播出。
(五)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类:在省级以上专业场馆公开展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资助项目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资助项目达到预期绩效。
(一)资助项目要确保按序时进度高质量推进,立项后每季度向省委宣传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助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项目单位需报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同意,方可调整。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终止后的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绩效报告。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单位继续申报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