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28 11:05信息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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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构建现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的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十四五”时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要“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完成由“户户通”向“人人通”、由“看电视”向“用电视”的新跨越。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公共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破解发展难题,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全面迈上新台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国家和省制定“十四五”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服务内容。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中对公共服务的规定,《办法》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界定为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通过广播电视、视听网络等传播渠道提供的产品、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服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知识等普法宣传服务;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服务;应急广播服务;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为国家治理数字化和社会智能化建设提供的服务;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相应的服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服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加大服务提供。《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外增加本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支持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等主体向公众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普惠性非基本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免费提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建设,增加具有地方特色、适应不同群体需求、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应当扩大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需要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给,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应当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融合创新,促进智慧广电深度参与数字化发展,拓展广播电视在政务、农业、教育、医疗、旅游、体育、金融、环保、安全、应急、法律等行业、领域的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覆盖优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信息发布、安防监控、网格化管理、应急预警等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广播电视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应急广播体系,打造应急广播融合媒体传播网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应急管理体系,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接。

完善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考核,解决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问题,统筹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工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并优化调整,依法保障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支持智慧广电建设,加快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实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由内容传播向综合服务转变;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资金,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衡发展,确保完成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支持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安全播出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按照规定配置技术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制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的导向目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保证内容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应当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紧跟时代开展普法宣传服务,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因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网络故障等原因影响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供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进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资产管理、项目清单落实、服务网络运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收集,并组织核查;应当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应当利用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按照规定接受、处理、反馈公众有关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建议与投诉,接受公众监督;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信用监管,建立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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