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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11:41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广电规〔2021〕4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统计局

                            2021年12月20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范统计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单位,是指在江苏省内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第四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由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统一组织,按照分级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立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者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关设备,满足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应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监督广播电视行业单位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或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江苏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江苏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搜集、整理全省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江苏省统计局要求,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视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全省广播电视经常性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汇总、审定、报送、公布江苏省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四)依托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建立和管理江苏省广播电视统计直报单位信息库,根据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情况,审核、增删单位基本信息。

(五)组织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培训。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的其它统计职责。

第十三条  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并接受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搜集、整理本辖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统计单位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组织辖区内广播电视经常性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汇总、审定、报送、公布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四)负责审核辖区内新增、注销、变更的广播电视统计单位基本信息,指导相关单位在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中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五)组织辖区内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培训。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的其它统计职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依法搜集、整理本辖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统计单位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汇总、审定、报送、公布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三)负责审核辖区内新增、注销、变更的广播电视统计单位基本信息,指导相关单位在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中更新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五)组织辖区内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培训。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的其它统计职责。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或专项调查系统中如实、规范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按照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参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计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

第四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统一执行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资料均按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口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发布、使用。

第十七条  省广播电视局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调查制度,报江苏省统计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是在江苏省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含:广播电视宣传、传输、节目与服务出口、网络视听(包括互联网视频、互联网音频、短视频、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产业基地(园区)、从业人员、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

第二十条  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法,分年报、季报和快报。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全省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以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设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资料保密管理。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统计档案管理。统计数据文件的保管、调用、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奖励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的执行。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

(三)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建立和管理。

(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公布。

(六)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广播电视局定期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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