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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知“换证”,将结合监听监看情况予以审核
发布日期:2019-05-07 18:07信息来源:总局 浏览次数:

近日,总局发布通知,将开展2019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工作。

通知提到,2016年颁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可予换(颁)发许可证。其中,广播电视数字付费频道不参加此次换证工作。

此次换证材料报送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是广播电视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严格执行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是广播电视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播出机构和频道频率规范设立和运行的重要保障。2016年颁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现将2019年度换发两证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审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可予换(颁)发许可证:

(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各级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数字付费频道不参加此次换证工作。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台标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变更台名、呼号等违规行为。省级及以上播出机构未有擅自变更台标等违规行为。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开办的频道(率)的名称、呼号、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开办频道(率),擅自调整频道(率)名称、定位、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等违规行为。

(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有出租转让频道(率)和播出时段、引入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境外背景资本投资或合作经营频道(率)等违规行为。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在播出内容、广告播放、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资金保障、设备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二、换证审核程序

(一)各台自查并填报《申请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对照上述审核条件,认真开展台内自查自纠工作,在确保本台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换证条件后,填写本台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申请表》(附表1),并经本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兵团播出机构填写本台的《兵团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申请表》(附表2),并经本级兵团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教育电视台填写本台的《教育电视台和频道换证申请表》(附表3),并报本级广电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二)行政部门逐级审核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对照上述审核条件,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含教育电视台)开展深入全面的监听监看和检查督导工作。要以换证检查工作为抓手,及时发现播出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并督促按期整改到位。通过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换证工作要求,淘汰一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播出机构或频道(率),进一步强化播出机构的规范管理。  

1.广电行政部门检查合格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在其《申请表》上给出“合格”的审核意见;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须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难以整改到位的,则在其《申请表》上给出“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并注明情况。各台《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后报至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兵团各台《申请表》经逐级审核报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

2.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辖区内各级播出机构的《申请表》并汇总填报本辖区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审核表》(附表4)报国家广电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汇总填报兵团《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审核表》报国家广电总局。对审核合格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审核表》中给出“合格”的换证审核意见;对存在违规行为尚未整改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审核表》中给予“不合格”的换证审核意见并注明情况。

3.教育部审核各级教育电视台的《申请表》,汇总填报全国教育电视台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审核表》,对各教育电视台及其所办频道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换证审核意见并送国家广电总局。

4.国家广电总局将结合对全国播出机构的监听监看情况,审核上述部门报送的《审核表》。对合格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将准予换证;对不合格的播出机构或频道(率)将暂缓换证,待其整改到位后方可换证;对违规情节严重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予以撤销。

(三)材料报送时间

1.2019年6月15日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附表1)直接送国家广电总局。

2.2019年6月15日前,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教育部将换证审核材料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国家广电总局,所需材料为:

(1)《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审核表》(附表4)。

(2)对所辖播出机构换证审核整体工作的情况说明。

三、发证说明

1.对经审核符合换(颁)发许可证要求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新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并通过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下发。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此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有所变更,则以总局批复件为准。

四、换证工作要求

认真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制度,对加强播出机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播出秩序、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此次播出机构换证审核工作,确保及时传达、周密部署,推进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强化自律,认真对照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此次换证审核条件,严格落实自查自纠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将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搞“灯下黑”、不当“二传手”,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播出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换证中审核把关和督办整改工作不力的广电行政部门,总局将视情况对其开展诫勉谈话直至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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