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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透露了哪些信号?
发布日期:2019-12-05 10:19信息来源:国家广电智库 浏览次数: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部新规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号?

一、强化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建设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成为常态。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主体监管的重叠冲突、监管空白,容易给一些违规音视频信息的制作传播带来监管疏漏。此次三个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音视频信息服务,是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分工明确、系统配合的融合监管制度体系和治理机制,形成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创作主体和播出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系统配合的监管合力的典型案例,将有力推动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新规是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已有制度体系的补充和完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管理原则、管理制度、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对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性成果加以重申和强调,比如许可证准入、用户实名认证、征信体系、内容管理、备案报告、监督管理等制度,推动音视频信息服务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进一步成熟和定型。

二、对“深度伪造”音视频进行全面规范

随着信息技术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发展,一些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即“深度伪造”)开始频频出现,这些“深度伪造”音视频多以假新闻和误导性视频形式出现,而用户难以辨别真假,可能造成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必须依法加强治理。

《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进行安全评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二是明确标识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如果发现上述音视频无明显标识,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三是规范新闻信息传播。“深度伪造”音视频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四是加强技术保障。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是建立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主体责任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强化具化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义务。

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

要建立相应的人力与技术保障体系。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强化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的管理责任。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要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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