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9号)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省局法规处 浏览次数: 13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59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