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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26 14:43信息来源:省局法规处 浏览次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7 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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