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8 14:5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本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本局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广播电视业发展涉及的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文件;

(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工作、产业发展重要部署;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以及人事任免等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七)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政府采购情况;

(八)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局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工作简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媒介;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大厅窗口、档案馆等场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后确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局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接收

接收主体。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处室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

接收渠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将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公告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接收规范。对申请人通过局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局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受登记,对邮寄给局领导或相关处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转交局办公室,做好交接登记。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机要室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登记要素。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补正告知。局办公室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取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四)拟办

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局办公室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处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局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局办公室。

会商办理。局办公室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要求会同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处室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局办公室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局法规处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局办公室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局办公室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要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委托他人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存档内容。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存档方式。局办公室要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数据分析和运用。局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局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局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本局两个处室或两个以上处室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统一由主办处室交由办公室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开;局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由处理保存该信息的相关处室审核后交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多家单位(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局主办处室会同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其他处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并函请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函复。

第二十四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本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本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本局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局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六章  决策和会议公开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定并主动公开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方案拟定部门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报请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决策前,政策起草处室应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审议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的问题。主办处室在报请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

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会议不超过10名,名单由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商人事教育处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安排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的会议,相关处室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的权利: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咨询;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过相关处室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要服从会议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坐,遵守会议纪律; 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相关处室报备。 

会议审议时,主办部门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七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相关处室的局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局保密工作委员会相关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处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各处室应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机关公文应在公文拟稿纸上审查注明,其他信息应填写以下表格按程序审查。

第四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出申请,本局应给予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四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局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说明:1.申请表请真实、完整填写,对未留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2.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属低收入者的,如需减免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

附件2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处室: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处室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保密办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保密委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非正式公文)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附件3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表

拟发布信息名称

(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信息时间、方式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印章)

备注:请贵单位将意见填写在该表内,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847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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