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利益相关方、公众
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
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12 09:2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全省广电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会议不超过10名,名单由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商人事教育处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列席的会议,相关处室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过相关处室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的要求:  

(一)服从会议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坐,遵守会议纪律;  

(二)需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相关处室报备。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局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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