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