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12 09: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两个处室或两个以上处室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统一由主办处室(也可委托局办公室)交由局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开;局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相关处室公开。

第五条   多家单位(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局主办处室会同局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处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六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并函请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函复。

第七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本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本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本局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本局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条  本局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处室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表.docx

分享到
[全文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