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