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主动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