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12 09: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播电视政府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局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接收

接收主体。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处室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

接收渠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将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公告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接收规范。对申请人通过局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局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受登记,对邮寄给局领导或相关处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转交局办公室,做好交接登记。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机要室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登记要素。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补正告知。局办公室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取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四)拟办

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局办公室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处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局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局办公室。

会商办理。局办公室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要求会同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处室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局办公室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局法规处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局办公室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局办公室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要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委托他人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存档内容。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存档方式。局办公室要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数据分析和运用。局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局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局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在网站设立监督栏;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

(三)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局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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