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12 09: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播电视政府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广播电视业发展涉及的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文件;

(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工作、产业发展重要部署;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以及人事任免等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七)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政府采购情况;

(八)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局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工作简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媒介;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大厅窗口、档案馆等场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在网站设立监督栏;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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