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制度的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2018-08-01 14:14信息来源: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浏览次数: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基层播出机构公共服务能力的有关规定,为推进频道频率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提升县级台公共性、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能力和播出比例,省局决定与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共同建设“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此项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已列入省政府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

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符合各方利益的管理规范,是保证共享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基础。为此,我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在广泛征求全省63家县级广播电视台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评分管理暂行办法》,并由局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进行了审核把关。

我局从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9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制度修改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8年7月30日我局向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泰兴、昆山、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级广播电视台正式印发了《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县级广播电视台节目共享平台评分管理暂行办法》。

在《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共享平台和使用者县级台的权利和义务。县级台上载节目类型、题材、内容和格式均须符合规定,才能获得资金奖励。无偿下载使用时,不得侵犯节目制作者的版权和其它权益。该办法还明确了奖励和处罚的原则和措施。

在《共享平台评分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县级台上载节目和节目被下载使用的具体评分项目和标准。与之对应,规定了对违反《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扣分项目和标准,并明确积分统计方式和方法。

特此说明。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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