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7 来源:苏广发管 [2012] 48号

各市文广新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切实加强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依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广电总局 《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 (综治办 [2004] 16号) 精神,在认真总结多年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了 《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切实加强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依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广电总局 《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 (综治办 [2004] 16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是在保证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以下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辖区内基本没有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以下称“小耳朵”) 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县 (市、区),是省广播影视局批准并命名表彰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是卫星电视管理的有效载体。深入开展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活动,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江苏,构建和谐社会”工作大局,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重、上下联动,以教育引导为基础,以源头治理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突破,以强化服务为保证,努力维护我省卫星电视传播秩序,全面提高我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水平。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公共服务保障有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的基本权益,积极推动有线电视发展,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质量好、覆盖率高,有线电视建设达到江苏省“有线电视先进县”以上标准。

第六条 源头治理成效显著。高度重视“小耳朵”非法生产、销售环节治理,辖区内无非法生产“小耳朵”现象,“小耳朵”非法销售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第七条 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良好。辖区内基本没有违规安装、使用“小耳朵”现象;单位、宾馆饭店、公共场所无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无超范围传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情况;有线电视网络无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情况。

第八条 宣传教育广泛深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形成浓烈的舆论氛围。

第九条 创建机制健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广电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

第三章 创建

第十条 加强创建工作领导。成立县 (市、区) 领导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工作纳入县 (市、区) 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县 (市、区) 文广新局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推动创建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制定落实创建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细化考核标准,有动员,有检查,有阶段性总结,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创建实效。

第十三条 全面开展整治行动。从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各个环节上,全面开展对“小耳朵”的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组织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在社区和村设立信息员等方式,畅通联系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五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以发展促整治、以服务促管理,注重疏堵结合、打防并重,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评选

第十六条 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扎实,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小耳朵”治理成效显著的县 (市、区) 均可申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 (市、区) 不得参与本年度评选:

1、有线电视建设未达到“先进县”标准的;

2、辖区内存在违规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3、辖区内有线电视网络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第十八条 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评选工作按照“统一标准、自愿申报、检查验收、保证质量、推动管理”的原则,由省广播影视局统一组织进行。评选工作分四个步骤:

1、申报:申报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由各县 (市、区) 文广新局对照标准,向所属省辖市文广新局提交书面申请。

2、初审检查:由省辖市文广新局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初审检查,初审合格后向省广播影视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3、考核验收:对初审合格的县 (市、区),由省广播影视局组织考核验收。

4、审批命名: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县 (市、区),由省广播影视局审核批准命名。

第十九条 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的评选,分为江苏省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和江苏省无“小耳朵”标兵县 (市、区) 两个层次。自2011年开始,连续3次以上 (含3次) 获得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荣誉称号的县 (市、区),可以申报江苏省无“小耳朵”标兵县 (市、区)。

第二十条 省辖市应参照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标准,开展无“小耳朵”先进街道 (乡、镇) 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创建工作,设立创建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组织奖,奖励创建工作中组织有力、成绩突出的省辖市文广新局。对于在辖区内积极开展无“小耳朵”先进街道 (乡、镇) 创建活动,经其初审上报的先进县 (市、区)、标兵县(市、区) 全部通过省广播影视局考核验收的省辖市文广新局,省广播影视局授予创建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组织奖。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以及无“小耳朵”标兵县 (市、区)、创建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组织奖由省广播影视局命名、表彰,并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考核加分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无“小耳朵”标兵县 (市、区) 的县 (市、区),如果发现在评选中有弄虚作假的,省广播影视局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无“小耳朵”标兵县 (市、区) 以及创建无“小耳朵”先进县 (市、区) 组织奖荣誉称号当年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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