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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印刷企业产能合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2 14:43信息来源:苏新广印发〔2017〕号17号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省内各图书出版单位、各出版物印刷企业: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印刷产品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精美化的发展态势,对印刷企业的设备、工艺、产能、时效、人才保障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受成本上涨、利润下降、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印刷企业更新设备、扩大生产的能力受到制约,导致部分出版物印刷企业在承接出版物印刷业务时由于忙闲不均、设备需求等原因而存在私下转发转包业务、擅自开展产能合作的情况,对维护我省印刷行业市场秩序、加强日常行政监管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同时,适应印刷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分工协作、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现就加强印刷企业间产能合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等五项制度,在承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批、备案、验证等相关手续。承接图书、期刊印制的,要使用“江苏省印刷管理平台”对《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进行在线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出版单位开具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相关规范安排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生产工序。

二、严格遵守产能合作的规范要求

(一)印刷环节产能合作规范。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出版物时,如确因产能、工艺等原因需要与第三方印刷企业进行印刷环节产能合作的,须选择符合经营许可范围的第三方印刷企业,并向委印出版单位提出申请,经委印出版单位书面核准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第三方印刷企业签定产能合作合同。接受境外出版物印刷的,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单位书面核准后,方可与第三方印刷企业签定产能合作合同。接受产能合作的第三方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原承印厂承印验证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合作印厂双方均需留存出版单位(或原审批单位)书面核准材料备查。接受产能合作的第三方印厂不得将合作产品再委托其它印刷企业生产。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作为第三方印刷企业接受印刷产能合作的,可由原承印厂与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签署一次性印刷产能合作协议,并报委印出版单位(审批单位)盖章备案认可,备案件留存备查。在具体印刷业务产能合作过程中,第三方印刷企业仍要验证原承印厂承印验证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二)其他环节产能合作规范。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出版物,如确因产能、工艺等原因需要与第三方印刷企业进行装订、贴标、装袋、制盒、覆膜、UV上光等印刷环节以外产能合作的,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合同,第三方印刷企业要验证原承印厂承印验证备案(审批)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查。接受产能合作的第三方印刷企业应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进行产能合作,合作产品不得再委托其它印刷企业进行产能合作。

三、严格履行主体职责

出版单位委托的承印厂作为产品承印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承印品种生产过程中质量管控与进度安排的主体职责,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质检机构对印制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对委托出版单位及社会负责。第三方印刷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文件有关规定在切实履行产能合作手续的前提下,配合承印主体按时保质完成承印任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出版产品。各出版单位要加强对出版物委印过程的全程控制与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承印厂提出的切合实际的产能合作申请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产能合作的出版产品,其版本记录中“印刷厂”事项由委托出版单位确定,原则上应以首次承印单位名称为准。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辖区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加大对出版物印刷企业的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印刷企业产能合作的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擅自进行出版产品产能合作的印刷企业,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为配合印刷企业产能合作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印刷管理平台”将新增有关功能并于今年上线,新功能上线前,出版单位、印刷企业要以纸质材料为准办理相关手续。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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