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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7 11:02信息来源: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广播影视领域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广播影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影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影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 申请省级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应用与广播影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省内首创的;

2. 本行业先进的;

3. 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是经过省级以上或者委托市局鉴定的项目。

第七条 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 省级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择优推荐申报总局科技创新奖。

第十一条 科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由省广播电视总台、各市文广新局、省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已获省广播电视总台、各市文广新局、省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择优申报;省级下达或委托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省局科技处申报本年度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打印填写《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报齐应有附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科技处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处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科技委主任、科技处正副处长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主任委员由科技委主任担任,分管科技项目管理的同志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将所有项目分为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与传输、有线网络、新媒体、广播电视监测等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可增加或减少专业。

(二) 在省局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5-7人组成评审小组,

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 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小组成员介绍情况,项目完成人代表需到会答辩。

(四) 评审小组应根据项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写出评审意见及建议等次,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 科技处对评审结果复核后行文上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主管局长批准的,拟授予奖项目即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建议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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