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创建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6 来源:苏权规 〔2014〕 2号

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版权局: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创建和管理办法》 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版权局

2014年1月13日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纲要》 和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 (基地) 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相关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省有示范效应的城市。

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江苏省版权示范园区 (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第三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将版权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议事日程。

(二) 注重版权保护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健全的司法审判、版权管理、行政执法、社会服务等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有必要的版权工作专项资金。

(三) 具有形成规模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产业的产业带、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版权产业在本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比例,有鼓励和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优惠措施。

(四) 建立完善的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和作品登记制度,及时统计和上报各类版权统计数据。作品登记和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年平均增长10%以上,年登记量在本省居于前列。

(五) 保护版权、打击侵权盗版措施得力,及时查处本辖区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市场规范有序,没有侵权制品销售的集散场所。

(六) 政府相关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软件正版化率达100%,并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和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七) 具有完善的版权宣传和教育机制,积极开展版权宣传教育工作,版权保护氛围良好,社会公众版权认知水平较高。

第四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 (兼职) 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

(二)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 遵法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到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四) 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五) 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六)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园区 (基地)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 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省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 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 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 (基地) 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

(五) 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 (基地) 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六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者,省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版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 (基地) 申报者须向所在地县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县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查确认后,向所在地市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复审后报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申报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 (基地),位于市级城市范围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级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地省辖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报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实行自愿申报、考核验收、授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申报城市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单位和园区 (基地)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考核申请,省版权局依据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授予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称号,制作颁发牌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获得江苏省版权示范称号的城市、单位和园区 (基地) 的,省版权局将在媒体宣传、执法资源、公共服务建设、版权交流合作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获得江苏省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 (基地),省版权局将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或政策、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申报“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版权项目”。

第十条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的监督检查。省版权局对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进行不定期巡检,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被授予示范称号的城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制度建设、政策实施、强化保护、产业创新、宣传培训等工作取得的成绩,报送省版权局并抄送市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授予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 (基地) 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守法经营、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产业和贸易发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成绩,报送所在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抄报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如存在申报材料作假、不及时处理本辖区或本单位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由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示范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江苏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 (基地) 创建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分享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