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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9 10:54信息来源:苏广发管 〔2007〕 1号 浏览次数:

公共场所显示屏是指设置在户外、建筑物内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播放视听信息的电子显示装置。公共场所显示屏作为一种新兴的传媒形态,对公众的文化思想影响力将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活动的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公共场所显示屏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公共场所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如有需要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28号令),应征得当地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管。

三、在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工作中,各地工商、广电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工商部门根据登记工作实际,将有关显示屏经营单位情况通报广电部门。

四、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的自办专题、专栏节目,根据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34号令),必须由持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制作。经各市广电局审看批准后,方可播放。

五、公共场所显示屏不得转播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自办新闻节目;不得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

六、公共场所显示屏要按照商业广告时间不少于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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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共显示屏违反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第228号令及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八、对公共场所显示屏违反规定播放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九、对公共场所显示屏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协调管理,探索创新管理办法,并及时报省工商局、省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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