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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音像制品版号管理及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06 10:37信息来源:苏新出电字 [2006] 30号 浏览次数:

全省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近期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2006]584号)和《关于加强版号管理暨进一步查处“买卖版号”的行为的通知》([2006]585号)两个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出版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我省音像电子出版现状,就做好近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做好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音像制品选题,均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出版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特别是今年,大事、纪念日比较集中:中国共产党建党85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领袖人物逝世30周年,文化大革命开始40周年、结束30周年等等,因此,对一些重要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述,出版单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增强政治敏锐性,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有关备案的手续请按新出音 [2006] 584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单位要在近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近年来的出版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的重大选题类音像制品,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停止发行,封存收回。各单位自查结果请于7月20日前报我局,待查清后再作下一步处理。

2.对本社有无买卖版号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在近年的出版工作中,我们了解到个别出版单位在合作出版中,自主创新的产品不多,合作产品比重较大,导致自身创造力减弱,出版单位被边缘化、空壳化。各出版单位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自查,并将查处“买卖版号”工作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8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

3.进一步做好出版前的三审工作。各出版单位在出版工作中务必坚持做好三审工作,总编社长签批后才能出版复制。

请各单位务必将自查自纠情况按规定时间报我局。近期总署将对全国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抽查,我局也将对各出版单位进行检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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