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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广播电视方言类节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07 10:12信息来源:苏广发宣 〔2006〕 9号 浏览次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切实加强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方言类节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1、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开办方言类节目,使用地方方言作为播音用语,需经同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经批准开办的方言类节目,必须严格遵守节目的定位。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开办。

2、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开办以地方方言为主要播音用语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

3、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率频道是宣传舆论引导的主渠道、主阵地,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应起到表率作用,原则上不得开办方言类节目。

4、以全省听众、观众为传播范围的省级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原则上不开办方言类节目。

5、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如当地方言特色明显,群众喜闻乐见且要求强烈,确需开办方言类节目,其总数分别不超过2档,同一频率频道方言类节目的数量不超过1档。

6、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如当地方言特色明显,群众喜闻乐见且要求强烈,确需开办方言类节目,其数量分别不超过1档。

7、方言类节目原则上不使用本地传统方言外的其他方言或异地方言作为播音用语。

8、电视频道播出的方言类节目,应配上必要的规范文字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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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广播电视方言类节目的播音员、主持人,应参照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第26号令) 进行规范管理。

10、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随意将影视剧中的普通话配音改编为方言配音,对使用地方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播出数量要进行控制。

11、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2、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对方言类节目的内容和播出方式要严格把关。方言类节目要严格遵守宣传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方言中夹杂着的一些庸俗、消极和低级趣味的词汇要加以鉴别和处理,防止节目语言及节目整体品格庸俗、低俗。

省局将对方言类节目加大收听收看和监评工作,对未经省局审批擅自开办的方言类节目和方言类节目内容形式不规范、节目质量不高等问题将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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